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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審基簡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基簡字第12號原 告 黃利睿被 告 花旗汽車實業社法定代理人 花聯發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因車輛修繕發生糾紛,依民法第227條第1項、第179條規定起訴請求被告賠償損害。經查,被告之營業所所在地係在彰化縣彰化市,且原告所有自用小貨車係在被告之營業所進行修繕,有商業登記基本資料、電話記錄附卷足憑,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故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瓊秋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26-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