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基小字第127號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被 告 莊智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電信欠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3萬9,479元及利息,查本件訴訟繫屬本院時,被告戶籍地址係在宜蘭縣三星鄉,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之個人戶籍資料附卷足憑,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故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瓊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