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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審基小字第 2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基小字第275號原 告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訴訟代理人 陳柏翰被 告 姜元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電信欠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業於民國115年6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因尚有爭點相關事實待釐清調查,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晏甄

裁判案由:返還電信欠款
裁判日期:2026-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