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審基小字第 5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基小字第535號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訴訟代理人 蘇志成被 告 葉貴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2萬9,798元及利息,查本件訴訟繫屬本院時,被告住所地係在苗栗縣竹南鎮,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之個人戶籍資料附卷足憑,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故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張晏甄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26-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