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155號原 告 柯碧珠上列原告與被告郭廣宣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係主張已終止兩造間租賃契約,起訴請求被告將門牌號碼基隆市○○區○○路00巷0號1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遷讓返還原告,並給付欠繳之租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15日起至遷讓之日止按月賠償1萬5,000元,與恢復系爭房屋原狀等,依上開說明,原告訴請遷讓返還系爭房屋部分,應以系爭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算。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查報系爭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資料,併提出鑑定價格報告書、實價登錄資料或其他得以證明系爭房屋客觀價值之資料(不包括房屋課稅現值),加計聲明第1項後段之欠租金額2萬元、賠償金額3萬8,500元與聲明第2項系爭房屋恢復原狀所需費用(應提出估價單)後,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查報遷讓房屋部分標的價額者,則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2萬0,805元,倘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張晏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