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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10號原 告 蘭霞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小姐(屋主)」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起訴程式有下列欠缺,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任1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經查,依原告起訴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6,700元。

二、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原告起訴,未於起訴狀記載被告「王小姐(屋主)」之真正姓名,且經本院職權查詢結果,起訴狀所載被告地址「基隆市○○區○○路000號10樓之5」並無設籍資料,致本院無從特定原告起訴對象究為何人並送達起訴狀繕本,不合法定程式,原告應提出基隆市○○區○○路000號10樓之5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及被告最新戶籍謄本(原告得持本裁定向地政事務所、戶政事務所申請建物登記謄本及被告戶籍謄本),並以書狀補正被告之真正姓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張晏甄

裁判案由:修復漏水等
裁判日期:2026-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