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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2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289號原 告 楊凱婷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春木、「阿田嫂」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未於起訴狀記載被告「阿田嫂」之真正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亦未記載其他足資辨別被告「阿田嫂」之特徵,致本院無從特定原告起訴對象究為何人並送達起訴狀繕本,不合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法定程式,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阿田嫂」之真正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並提出被告「阿田嫂」之最新戶籍謄本○○○○○○○○○○○○○○申請被告「阿田嫂」之戶籍謄本),或以書狀陳報被告「阿田嫂」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對被告「阿田嫂」部分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黃瓊秋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裁判日期:2026-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