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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3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346號原 告 余佩珊上列原告與被告「車號000-0000車輛實際使用人」間請求不當得利等事件,起訴程式有下列欠缺,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任1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於起訴狀僅記載被告為「車號000-0000車輛之實際使用人」,致本院無從特定原告起訴對象究為何人並送達起訴狀繕本,應補正該「實際使用人」之姓名、住所,或以書狀陳報該「實際使用人」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例如身分證統一編號、手機門號等);如原告係對車號000-0000號車輛「車主」起訴,本院已職權查明車號000-0000號車輛「車主」之車籍資料,原告應向本院聲請閱卷後,於上開期限內補正被告之姓名、住所或居所(被告如係法人,並應記載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二、原告主張被告無權占有原告所有基隆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請求被告返還系爭土地,並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萬元及至返還系爭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1,000元,其中請求返還系爭土地部分是以土地永久之占有回復為標的,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土地之價值為準。查系爭土地於起訴時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3萬6,400元,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可稽,故請求返還系爭土地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暫以系爭土地面積計算應為137萬4,100元(計算式:37.75平方公尺×3萬6,400元=137萬4,100元),加計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6萬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143萬4,100元(計算式:137萬4,100元+6萬元=143萬4,100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萬8,348元,俟將來確定被告占用面積後,再重新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晏甄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等
裁判日期:2026-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