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358號原 告 吳亞奇訴訟代理人 蔡菘萍律師被 告 蔡宇欣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陸萬壹仟參佰肆拾陸元。
原告應於前項裁定確定後七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零參拾玖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主張其前將坐落基隆市○○區○○段○○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000分之44)暨其上基隆市○○區○○段○○段0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基隆市○○區○○路0巷00○0號2樓建物權利範圍2分之1(下稱系爭不動產)借名登記在被告名下,因兩造間借名登記契約業已終止,依民法第541條第2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聲明求為被告應將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等語,係以系爭不動產永久之占有回復為標的,其訴訟標的之價額自應以系爭不動產之價額為準。又原告未於起訴狀記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以書狀查報系爭不動產起訴時之交易價格(如提出房屋仲介行情證明、不動產鑑定價格報告書,或其他得以證明價值之資料等,不包含房屋課稅現值),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倘逾期未查報標的價額,則參考內政部實價登錄查詢鄰近房地不含車位最近1年交易單價平均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3萬1,123元,而建物面積共106.76平方公尺(計算式:房屋層次面積91.31平方公尺+陽台面積15.45平方公尺=106.76平方公尺),推估系爭不動產市價約338萬6,095元(計算式:106.76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3萬1,123元=332萬2,69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再以權利範圍2分之1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166萬1,3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039元。
三、當事人對於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得於10日內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應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裁定確定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萬1,039元,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黃瓊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