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481號原 告 何明弘上列原告與被告莊舒婷、鄭文杰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係主張已終止兩造間租賃契約,起訴請求被告將門牌號碼基隆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底層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遷讓返還原告,並給付欠繳之租金新臺幣(下同)2萬5,000元及自民國115年6月1日起至實際返還房屋之日止按月賠償8,000元及每日利息50元等語,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提出足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資料。經查,原告訴請遷讓返還系爭房屋部分,應以系爭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算,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查報系爭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資料,併提出鑑定價格報告書、實價登錄資料或其他得以證明系爭房屋客觀價值之資料(不包括房屋課稅現值),加計積欠租金2萬5,000元及賠償金額2,533元:【計算式:(8,000元÷30日×8日)+(50元×8日)=2,5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後,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查報遷讓系爭房屋部分標的價額者,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6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0,805元,倘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泓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