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55號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上列原告代位債務人呂易晨請求分割遺產,卻以呂易晨為被告,且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亦未記載訴訟標的價額及真正被告之姓名、住所,與起訴必備之法定程式不合,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㈠㈡任1項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㈠提出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新北市○○
區○○路000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及記載真正被告姓名、住所之起訴狀(應載明本件案號,且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㈡查報上開房地於民國115年3月11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併應提出
足以佐證交易價額之資料),及債務人呂易晨就上開房地因分割所得受之利益(即上開房地交易價值,乘以呂易晨之應繼分比例),此即為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再自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倘未查報標的價額者,則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2萬0,805元。
㈢陳報本件共有物之分割方案。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晏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