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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5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506號原 告 楊婕妤上列原告提起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之訴訟,起訴程式有下列欠缺,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任1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定有明文。原告起訴,未於起訴狀載明「被告」之真實姓名及住居所,致本院無從特定原告起訴對象究為何人並送達起訴狀繕本,不合法定程式,應予補正「被告」之真正姓名、住所,或以書狀陳報「被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例如身分證統一編號、手機門號等)。

二、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經查,依原告起訴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萬3,000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萬0,340元。惟原告於釐清本件訴訟之法律關係及起訴之對象究為何人之前,宜思考有無繳納裁判費續行本件訴訟,徒增裁判費用支出之必要;假如原告要續行本件訴訟,應遵期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萬0,34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瓊秋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裁判日期:2026-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