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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5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510號原 告 陳華偉上列原告與被告游皓程、陳柔羽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係主張已終止兩造間租賃契約,起訴請求被告將門牌號碼基隆市○○區○○路000巷00號2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遷讓返還原告,並給付欠繳之租金新臺幣(下同)2萬2,800元,原告訴請遷讓返還系爭房屋部分,應以系爭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算。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查報系爭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資料,併提出鑑定價格報告書、實價登錄資料或其他得以證明系爭房屋客觀價值之資料(不包括房屋課稅現值),加計積欠租金2萬2,800元後,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查報遷讓系爭房屋部分標的價額者,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65萬元,原告應暫先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萬0,805元,倘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晏甄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裁判日期:2026-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