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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5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531號原 告 許宗信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啓雄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係主張已終止兩造間租賃契約,起訴請求被告將門牌號碼基隆市○○區○○路000號1樓夾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遷讓返還原告,並給付欠繳之租金新臺幣(下同)7萬9,000元及自民國115年6月1日起至遷讓之日止按月賠償7,000元。依上開說明,原告訴請遷讓返還系爭房屋部分,應以系爭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算。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查報系爭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資料,併提出鑑定價格報告書、實價登錄資料或其他得以證明系爭房屋客觀價值之資料(不包括房屋課稅現值),加計聲明後段之欠租金額7萬9,000元及賠償金額4,900元(計算式:7,000元÷30日×21日=4,900元)後,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自行扣除已繳納1,500元後,補繳不足額部分);如未查報遷讓系爭房屋部分標的價額者,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6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0,805元,扣除已繳納1,500元,暫先繳納1萬9,305元,倘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民事庭法 官 曹庭毓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黃瓊秋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裁判日期:2026-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