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75號原 告 陳暐智上列原告就本院114年原交易字第12號被告陳紫箖過失傷害案件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以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時,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經本院刑事庭判決公訴不受理,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規定,將原告提起之114年度原交附民字第9號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則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3項規定,應繳納訴訟費用。經查,依原告起訴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萬0,44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7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瓊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