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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87號原 告 陳昱瑋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智崴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未於起訴狀記載被告之真正住、居所,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任何1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經查,依原告起訴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二、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原告於起訴狀只有記載被告張智崴之姓名,並未記載其身分證統一編號、住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本院自無從職權查詢被告張智崴之住所,以致不能特定原告起訴對象究為何人並送達起訴狀繕本,不合法定程式,應予補正被告張智崴之住所0○○○○○○○○○○○○○申請被告張智崴之最新戶籍謄本),或以書狀陳報被告張智崴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例如出生年月日、手機門號、銀行帳戶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晏甄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裁判日期:2026-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