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962號抗 告 人 吳偉華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蔡篤智、蔡昇宏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8月3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瓊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