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306號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訴訟代理人 吳雅琳上列原告與被告游林梅等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6日發函命原告於收受通知翌日起10日內聲請到院閱覽本件不動產繼承登記資料,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費率,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債務人林彥廷因分割所受利益補繳裁判費;倘不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2萬0,805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該通知已於115年7月13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送達回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本院答詢表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黃瓊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