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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家繼訴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繼訴字第17號原 告 ○○○被 告 ○○○訴訟代理人 陳怡伶律師被 告 ○○○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5年9月1日下午14時4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黃永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鳳吟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6-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