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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家繼訴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繼訴字第9號原 告 趙○○訴訟代理人 李奇哲律師被 告 詹○○法定代理人 謝○○訴訟代理人 謝孟釗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檢察署115年度聲議字第71號刑事案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此為民事訴訟法第183條所明定,此規定於家事事件亦有準用,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趙○○因涉侵占等犯罪嫌疑,現由臺灣高等檢察署以115年度聲議字第OO號再議中,此有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5年4月1日基檢秀誠114偵7219字第1156009268號函在卷可佐,而原告趙○○有無涉該等犯行確有影響本件家事訴訟之裁判,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家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永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鳳吟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6-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