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救字第2號聲 請 人 甲○○
乙○○共 同非訟代理人 周信宏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丙○○請求免除扶養義務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乙○○請求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應繳納聲請費用,然聲請人因無資力支出聲請費用,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在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等請求免除扶養義務事件,因無資力支出聲請費用,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在案等情,業據其等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准予扶助證明書為證,堪認其主張為真,且依其等所述事實,經核亦非顯無理由,故其等聲請訴訟救助,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永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家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