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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家救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救字第3號聲 請 人 蔡鈺泰

蔡世祥共同代理人 郭百祿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應繳納聲請費用,然聲請人二人因無資力支出聲請費用,業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基隆分會准予扶助在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等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因無資力支出聲請費用,業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基隆分會准予扶助在案等情,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基隆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准予扶助證明書為證,堪認其主張為真,且依其所述事實,經核亦非顯無理由,故其聲請訴訟救助,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柏宏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26-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