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家聲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聲字第2號聲 請 人 裴志傑法定代理人 裴金緣上列聲請人聲請保全證據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聲請保全證據事件,屬非因財產權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19條,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之19條之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柏宏

裁判案由:保全證據
裁判日期:2026-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