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家聲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聲字第3號聲 請 人 甲○○上列抗告人因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對於民國115年4月10日本院115年度家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查本件係對家事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及臺灣高等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數額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第二審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王美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筱柔

裁判日期:2026-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