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聲字第3號聲 請 人 甲○○上列抗告人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4月10日本院115年度家聲字第3號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此為法定必備程式。而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則為同法第26條第1項所明定。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抗告人對本院115年度家聲字第3號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9日以書面裁定命抗告人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5年5月6日寄存送達於抗告人住所轄區派出所,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依法已於115年5月16日發生送達效力。詎抗告人迄今尚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可稽,其抗告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王美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筱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