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10號原 告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係因財產權而起訴,原告請求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數額標準第2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柏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