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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家補字第 1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116號原 告 A01上列原告與被告A02間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請求確認婚姻無效部分,屬非因財產權起訴之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數額標準第2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另備位請求離婚部分,亦屬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2項之規定,亦應徵收裁判費4,500元。綜上,原告所提先、備位聲明乃預備合併之訴,依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應以先、備位訴訟標的價額較高者,定該事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4,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非訟事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柏宏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26-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