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121號聲 請 人 A01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A02間聲請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於訴狀載明其主張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之金額為何,致本院無法核定非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裁判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非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非訟標的價額依非訟事件處理法之規定補繳聲請費,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柏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