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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家補字第 1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122號聲 請 人 A01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A02間請求調整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每月所負擔兩造未成年子女A03之扶養費應按月自新臺幣(下同)16,500元變更為7,500元,至未成年子女A03成年之前一日止,查未成年子女A03為000年0月00日生,自聲請人115年3月31日聲請本件起至未成年子女A03成年止,尚有82月,據此計算結果,故本件標的價額應為738,000元【計算式:(16,500元-7,500元)×82月=738,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及臺灣高等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數額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家事庭法 官 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柏宏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26-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