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補字第133號原 告 A01上列原告與被告A02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合計新臺幣(下同)6,000元(離婚部分4,500元、酌定未成年子女親權之請求部分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數額標準第2條第1項、第2項、第5條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原告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柏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