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26號聲 請 人 林志強訴訟代理人 許家偉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秀珍間請求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聲請人聲請固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惟查本件聲請人請求夫妻財產制改用分別財產制,經核係屬財產權而涉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因分別財產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復因聲請人未陳報本件標的價額,故本件標的價額尚不能核定,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本件標的價額定為1,650,000元,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及臺灣高等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數額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裁判費3,000元,是聲請人扣除前已繳納之1,500元後,應再補繳裁判費1,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送達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柏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