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補字第41號聲 請 人 A01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A02間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柏宏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補字第41號聲 請 人 A01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A02間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柏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