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補字第43號再審聲請人 甲○○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乙○○、丙○○間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對於民國115年1月22日本院114年度家親聲抗字第20號民事裁定提起再審,未據繳納再審費用,查本件應徵再審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7條後段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 官 鄭培麗
法 官 王美婷法 官 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柏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