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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家補字第 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54號原 告 甲○○代 理 人 周伯諺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合計新臺幣(下同)12,500元(離婚部分4,500元、原告請求損害賠償60萬元,應徵收8,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數額標準第2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原告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柏宏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26-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