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56號原 告 甲○○(○○○○)兼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原告與被告杜文登等間請求否認婚生子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否認推定生父及確認親子關係存在,均為非財產權訴訟,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數額標準第2條第2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合計新臺幣(下同)9,000元(否認推定生父部分4,500元、確認親子關係存在部分4,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原告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王美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吳筱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