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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家補字第 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52號原 告 方秉和輔 助 人 方敏燕上列原告請求確認遺囑真正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遺囑真正等,係屬財產權訴訟,惟原告於聲明未記載其因遺囑之真正而取得被繼承人之不動產之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陳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其請求確認遺囑真正而取得之遺產之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數額標準第2條第1項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陳報訴訟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及前揭提高徵收數額標準同條項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20,805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王美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吳筱柔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26-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