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67號原 告 楊允偉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淑貞等間就被繼承人施也之現金遺產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又請求分割遺產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經查,依卷附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所示被繼承人施也之現金遺產價額共計為新臺幣(下同)12,770,555元,而原告就上開遺產按應繼分比例為4分之1計算,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3,192,639元【計算式:12,770,555元×1/4=3,192,63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94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本裁定命補繳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柏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