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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家補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7號聲 請 人 甲○○

乙○○共 同法定代理人 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丁○○間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為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聲請人甲○○、乙○○請求相對人應自聲請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聲請人甲○○、乙○○成年之日為止,按月給付扶養費各新臺幣(下同)10,000元,而聲請人甲○○、乙○○分別為民國000年0月00日生、000年0月0日生之人,因給付扶養費之期間超過十年,以十年計算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9條規定,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故依其二人聲明請求之標的價額各為1,200,000元(10,000元×12×10=1,200,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及臺灣高等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數額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各徵收聲請費用3,000元,合計6,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柏宏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26-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