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家補字第 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82號原 告 林慶茂代 理 人 葛睿驎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辰宗等間就被繼承人林鄭蟳之遺產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又請求分割遺產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經查,依卷附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逾核課期間證明書、基隆市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客戶歷史交易清單所示被繼承人林鄭蟳之遺產價額共計為新臺幣(下同)915,654元,而原告就上開遺產按應繼分比例為6分之1計算,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152,609元【計算式:915,654元×1/6=152,60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8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本裁定命補繳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柏宏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26-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