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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家親聲字第 1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親聲字第105號聲 請 人 A01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停止親權等事件,依其聲請停止A02、A03對於未成年人A04之親權及選任聲請人為未成年人A04之監護人,均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及臺灣高等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數額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茲因聲請人僅繳納1,500元,應補繳納1,500元,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柏宏

裁判案由:宣告停止親權等
裁判日期:2026-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