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親聲字第120號聲 請 人 A01上列聲請人聲請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A02間聲請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其主張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之金額為何,致本院無法核定非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裁判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非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非訟標的價額依非訟事件處理法之規定補繳裁判費。
二、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5日以書面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5年6月11日由聲請人本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詎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本院答詢表在卷足憑,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訴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柏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