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親聲字第57號抗 告 人 A001上列抗告人請求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4月27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到院,惟未據繳納抗告費。查本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柏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