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財訴字第8號原 告 A01代 理 人 張晏寧律師
劉上銘律師上列原告對被告追加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原告追加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8,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79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柏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