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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婚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婚字第17號原 告 A01上列原告與被告A02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合計新臺幣(下同)6,000元(離婚部分4,500元、酌定未成年子女親權之請求部分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原告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請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柏宏

裁判案由:離婚等
裁判日期:2026-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