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救字第17號聲 請 人 林翔彬
郭莉文相 對 人 王依蕎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押金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等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乙情,業據提出新北市淡水區中低收入戶證明書以供釋明,並有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財產、所得)可佐;又依聲請人所述事實,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故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姜晴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洪承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