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救字第35號聲 請 人 陳品秀相 對 人 蕭國添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蕭國添間提起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蕭國添間提起再審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清寒證明以為釋明。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叙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