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救字第44號聲 請 人 周敦美相 對 人 大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雅葳相 對 人 大碗小吃店法定代理人 劉雅葳相 對 人 蔡詒楷即小天使麵飯館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薪資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按勞工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4條第1項之特殊境遇家庭,其聲請訴訟救助者,視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起訴請求給付未加勞保補償金、未依法提撥退休金、未休假薪資、加班費等事件,聲請人主張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115年4月薪資表、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中低收入戶證明書以為釋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梅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林逸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