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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救字第 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救字第43號聲 請 人 林清梅相 對 人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法定代理人 吳慧燕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5年度訴字第308號給付退休金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乙情,業據提出民國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名下不動產除自用住宅外,其餘均為公同共有變現不易)及相關身心就醫證明資料以供釋明;又依聲請人所述事實,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故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姜晴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承豐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26-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