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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法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法字第2號聲 請 人 孫麗庭上列當事人間變更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謝清雲先生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二條、第六條准予變更如附件「修訂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財團法人為他律法人,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保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先依前揭規定,聲請法院裁定,然如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須取得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方得聲請該管法院辦理章程變更登記,此觀民法第59條之規定意旨自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財團法人謝清雲先生文教基金會之董事,該財團法人於民國114年10月22日召開第12屆第10次董事會議,決議修正財團法人謝清雲先生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第2條、第6條條文(詳如附件財團法人謝清雲先生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並經基隆市政府114年12月24日基府教終參字第1140070277號函核准在案,爰請求裁定准予變更登記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財團法人謝清雲先生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業據提出114年10月22日第12屆第10次董事會議會議紀錄、基隆市政府114年12月24日基府教終參字第1140070277號函等件為證。本院審酌本件變更捐助章程之內容,係於捐助章程第2條列明辦理獎助或捐贈之項目範圍,並於捐助章程第6條將董事人數由5人修正7人,核與財團法人之組織、管理方法及目的相關,亦不違背財團法人法之規定及立法精神,復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無抵觸,是聲請人就上開條文聲請變更,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姜晴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紫君附件:財團法人謝清雲先生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裁判日期:2026-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