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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法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法字第6號聲 請 人 韓錫恆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天主教台灣省基隆市益世堂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天主教台灣省基隆市益世堂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變更後條文欄第七條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民法第62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者,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者,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至於不屬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參酌民法第59條之規定,僅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而無須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天主教台灣省基隆市益世堂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董事會通過修改捐助暨組織章程,為此請求准予變更該財團法人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等語。

三、經查:㈠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天主教台灣省基隆市益世堂捐

助暨組織章程,其中關於第七條所示之修正後條文,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變更上開章程第七條,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聲請人聲請變更上開章程,關於修正後第八至十一條之部分

,僅係條號變更,其修正並非關於捐助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亦非關於維持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變更組織之問題,無庸向法院聲請裁定准許,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冠伶115年度法字第6號 財團法人天主教台灣省基隆市益世堂捐助暨組織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 條號 修正前條文 修正後條文 第七條 七、會議:本會每半年召開一次,必要時董事長得召開臨時會議,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一人召集之。 七、財務:本會之捐助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方式為: 1、存放金融機構。 2、購買國內外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劵、金融債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或票券金融公司保證發行之商業本票。 3、購置業務所需之動產及不動產。 4、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購買國內外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債、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固定收益型之受益憑證。 5、於財團法人財產總額百分之五範圍內購買股票,且對單一公司股比率不得逾該公司資本額百分之五。 第八條 八、本會係永久性質,於解散或撤銷許可時,經依法清算後之賸餘財產,不得歸屬任何自然人或營利團體,應歸屬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八、會議:本會每半年召開一次,必要時董事長得召開臨時會議,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一人召集之。 第九條 九、本章程為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並得隨時修訂之。 九、本會係永久性質,於解散或撤銷許可時,經依法清算後之賸餘財產,不得歸屬任何自然人或營利團體,應歸屬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第十條 十、本章程於民國五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由南京教區在台神職人員會議時通過實施,並於五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修訂,並呈報主管官署核備,另於民國八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第二次修訂經基隆地方法院(八二)法字第三號裁定。基隆市政府民禮字第0七0九九0號函核准。 十、本章程為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並得隨時修訂之。 第十一條 無 十一、本章程於民國五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由南京教區在台神職人員會議時通過實施,並於五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修訂,並呈報主管官署核備,另於民國八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第二次修訂經基隆地方法院(八二)法字第三號裁定。基隆市政府民禮字第0七0九九0號函核准。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裁判日期:2026-08-24